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403民初1023号
原告:枣庄贵川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高新区兴城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万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永腾(福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街道青洲路。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枣庄贵川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永腾(福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5日立案。原告枣庄贵川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枣庄贵川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枣庄贵川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7元,由枣庄贵川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梁 苗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 彤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