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04民初1129号
原告:福州市仓山区福尼亚装饰材料商行,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上渡街道上渡路**福州林产品市场****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104MA2YUK886P。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中建永腾(福建)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福建省永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街道青洲路**福州海峡水产品交易中心及商务配套项目-C地块渔业大厦1A1B(原商务楼2A2B14办公(自贸试验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5054341820A。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福州市仓山区福尼亚装饰材料商行与被告中建永腾(福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州市仓山区福尼亚装饰材料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202元,减半收取计101元,由原告福州市仓山区福尼亚装饰材料商行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汤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