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81民初4978号
原告:***,男,196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月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省永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街道君竹路65号聚星花园1#楼03店面(自贸试验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5054341820A。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8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永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02元,减半收取551元,由***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