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0112民初6170号
原告:辽宁盛阳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
法定代表人:相东娟,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连山,系上海段和段(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明福,系辽宁欣合律师事务所。
被告:***,男,汉族,1970年9月18日出生,住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開元,男,汉族,1982年1月30日出生,住沈阳市于洪区。
被告:沈阳故宫古建筑有限公司,住沈阳市沈河区。
法定代表人:刘伟民。
被告:沈阳实胜寺,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
负责人:包满都拉,系该单位住持。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双,系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沈阳德昊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翠莲。
原告辽宁盛阳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被告沈阳故宫古建筑有限公司、被告沈阳实胜寺、第三人沈阳德昊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盛阳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93元,减半收取计2,196.5元,由原告辽宁盛阳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苏丽娟
人民陪审员 任学振
人民陪审员 赫世仲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程馨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