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故宫古建筑有限公司

辽宁盛阳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某某、沈阳故宫古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0112民初6170号

原告:辽宁盛阳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

法定代表人:相东娟,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连山,系上海段和段(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明福,系辽宁欣合律师事务所。

被告:***,男,汉族,1970年9月18日出生,住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開元,男,汉族,1982年1月30日出生,住沈阳市于洪区。

被告:沈阳故宫古建筑有限公司,住沈阳市沈河区。

法定代表人:刘伟民。

被告:沈阳实胜寺,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

负责人:包满都拉,系该单位住持。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双,系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沈阳德昊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翠莲。

原告辽宁盛阳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被告沈阳故宫古建筑有限公司、被告沈阳实胜寺、第三人沈阳德昊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盛阳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93元,减半收取计2,196.5元,由原告辽宁盛阳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苏丽娟

人民陪审员  任学振

人民陪审员  赫世仲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程馨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