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606民初1797-1818、
1820-1824、1826-1831号
原告:**1,男,出生,汉族,住广**省佛山市顺德区,
原告:**1,男,出生,汉,住广**省阳山县县,
原告:**,男,出生,,住广****市溪市,
原告:**,男,出生,住广**省揭阳市榕城区榕城区,
原告:**1,男,出,住广**省佛山市顺德区市顺德区,
原告:**2,男,,住广**省汕头市潮阳区头市潮阳区,
原告:**3,男,住广**省汕头市潮阳区汕头市潮阳区,
原告:**2,,住广**省广州市番禺区省广州市番禺区,
原告:**,住广**省佛山市顺德区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原告:**,住广**省汕尾市城区住广东省汕尾市城区,
原告:,住广**平**县,瑶族,住广西平南县,
原,住广**桂平市出生,汉族,住广**桂平市,
原,住广**省汕头市潮阳区汉,住广**省汕头市潮阳区区,
原,住湖**省监利县生,汉族,住湖北省监利县,
,住湖**省监利县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监利县,
原告:**,男,出生,汉族,住广西平南县,
原告:**3,男,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西县,
原告:**2,男,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上述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上述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省佛山市**海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水利投资建设有限,住所地广**佛山市顺德区***道街道。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1、**1、**、**、**1、**2、**3、**2、**、**1、**、**、**4、**、**、**、**、**2、**3、**2、**4、**1、**、**、**、**、**、**1、**2、**、**、**3、**2与被告佛山市南海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水利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中,原告**1等33人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水利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1、**1、**、**、**1、**2、**3、**2、**、**1、**、**、**4、**、**、**、**、**2、**3、**2、**4、**1、**、**、**、**、**、**1、**2、**、**、**3、**2撤回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水利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谢 琳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梁淑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