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606民初1797-1818、
1820-1824、1826-1831号
原告:***,男,1963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男,197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山县。
原告:黎淮,男,***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岑溪市。
原告:***,男,199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
原告:*家柱,男,1983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男,1990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原告:**太,男,196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原告:***,男,197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原告:***,男,1978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男,198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尾市城区。
原告:***,男,1975年7月19日出生,瑶族,住广西平南县。
原告:***,男,197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平市。
原告:***,男,199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
原告:***,男,195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监利县。
原告:***,男,196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全州县。
原告:***,男,1975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岑溪市。
原告:***,男,195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男,1992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
原告:***,男,1965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原告:**,男,197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
原告:***,男,198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
原告:***,男,197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西县。
原告:余祖典,男,195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监利县。
原告:***,男,196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监利县。
原告:***,女,195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监利县。
原告:***,男,198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男,196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
原告:***,男,1957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原告:林鑫,男,199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东县。
原告:***,女,196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原告:***,男,197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平南县。
原告:***,男,1997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西县。
原告:***,男,195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上述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顺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顺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天佑北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德彩,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水利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宜新路1号银海大厦12楼3-5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黎淮、***、***、***、**太、***、***、***、***、***、***、***、***、***、***、***、***、**、***、***、余祖典、***、***、***、***、***、林鑫、***、***、***、***与被告佛山市南海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水利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中,原告***等33人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水利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黎淮、***、***、***、**太、***、***、***、***、***、***、***、***、***、***、***、***、**、***、***、余祖典、***、***、***、***、***、林鑫、***、***、***、***撤回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水利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琳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