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佛山市南海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动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606民初1797-1818、
1820-1824、1826-1831号
原告:***,男,1963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男,197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山县。
原告:黎淮,男,***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岑溪市。
原告:***,男,199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
原告:*家柱,男,1983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男,1990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原告:**太,男,196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原告:***,男,197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原告:***,男,1978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男,198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尾市城区。
原告:***,男,1975年7月19日出生,瑶族,住广西平南县。
原告:***,男,197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平市。
原告:***,男,199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
原告:***,男,195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监利县。
原告:***,男,196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全州县。
原告:***,男,1975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岑溪市。
原告:***,男,195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男,1992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
原告:***,男,1965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原告:**,男,197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
原告:***,男,198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
原告:***,男,197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西县。
原告:余祖典,男,195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监利县。
原告:***,男,196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监利县。
原告:***,女,195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监利县。
原告:***,男,198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男,196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
原告:***,男,1957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原告:林鑫,男,199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东县。
原告:***,女,196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原告:***,男,197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平南县。
原告:***,男,1997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西县。
原告:***,男,195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上述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顺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顺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天佑北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德彩,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水利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宜新路1号银海大厦12楼3-5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黎淮、***、***、***、**太、***、***、***、***、***、***、***、***、***、***、***、***、**、***、***、余祖典、***、***、***、***、***、林鑫、***、***、***、***与被告佛山市南海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水利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中,原告***等33人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水利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黎淮、***、***、***、**太、***、***、***、***、***、***、***、***、***、***、***、***、**、***、***、余祖典、***、***、***、***、***、林鑫、***、***、***、***撤回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水利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琳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