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佛山市南海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0606执502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57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天佑北路**,组织机构代码:19381632-0。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佛山市南海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606民初18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被告佛山市南海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4日前向***等32人支付2016年2月15日至12月20日期间工资共计13910元。因债务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3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向佛山市内的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佛山市各区房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房地产登记向佛山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车辆登记。另查明,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对佛山市顺德区水利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享有到期债权,该债权已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5执1519号案作出冻结,本院依法发出参与分配函待分配处理。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程序。本案未执行标的为债14018.65元(含执行费108.6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认为,除待参与分配的到期债权外,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粤0606执502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