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川0191民初14446号
原告四川永逸佳丽消防器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营山圣桦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9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19年11月11日领取《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等材料后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4900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本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蒲军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