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川0184执1256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永逸佳丽消防器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远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至今未依法履行也未申报财产。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和传统调查,被执行人四川远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无此公司经营,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不动产登记和对外投资信息,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崇州市土地储备中心尚有应收工程款在本院其他执行案件中已采取控制措施,但因未结算,暂无法提取,本案待参与分配。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9)川0184民初204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的执行标的为280000元,经本次执行,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280000元未执行到位。本院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实质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审判员羊虎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