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永逸佳丽消防器材商贸有限公司

四川永逸佳丽消防器材商贸有限公司、四川薄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川0106执2177号之一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川0106民初12836号民事判决书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四川永逸佳丽消防器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薄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71415元及利息,执行费2471元。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向本院进行财产报告,本院已依职权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本院向成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成都市车辆管理所发出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被执行人名下有川A×××××大众牌汽车、川A×××××中汽力威牌汽车吗,本案已查封,但未实际控制,暂不能处置,无房产登记信息。本院通过“总对总”系统对被执行人的房产、银行账户、证券、工商等信息进行多次查询,无大额存款、债权、工商注册信息。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审判员程曼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