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永逸佳丽消防器材商贸有限公司

四川永逸佳丽消防器材商贸有限公司与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08民初9978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永逸佳丽消防器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0日立案。原告四川永逸佳丽消防器材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永逸佳丽消防器材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
书记员杨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