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北芳园林绿化工程养护有限公司

哈尔滨市北芳园林绿化工程养护有限公司、黑龙江省方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01民终712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哈尔滨市北芳园林绿化工程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市道里区城乡路33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国强,男,1971年6月1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经理,住哈尔滨市道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籍矢冰,黑龙江金华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省方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北新街63-1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博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哈尔滨市北芳园林绿化工程养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芳园林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黑龙江省方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元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道外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4民初19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工程现场签证一般由承发包双方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合同价款之外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即就合同价款之外的费用补偿进行的约定。案涉合同约定了工程款为固定价,但双方在实际履行中形成了签证等对工程确认的手续。现双方对签证确认的工程量是否属于合同固定价款外的工程存在争议。北芳园林公司举示现场签证等手续,已经完成了初步举证责任,方元公司对形式要件无疑,仅主张签证内容属于合同内工程,对此,应由方元公司承担举证责任,而一审法院将该举证责任分配给北芳园林公司不当,导致基本事实认定不清,违反法定程序。另,在北芳园林公司申请对签证等文件记载的工程量涉及的价款进行司法鉴定时,一审法院委托鉴定的事项为“1.哈尔滨市北芳园林绿化工程养护有限公司提交的18份(现场签证)工程量确认单哪些有效、哪些无效;2.有效的(现场签证)工程量确认单中记载的工程量及工程量总价款。”与当事人申请鉴定的内容不一致,且在方元公司未举示证据证明现场签证系合同内工程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应当对现场签证予以审查,如签证存在合同外工程,应当按当事人的申请委托鉴定机构对工程价款进行鉴定,一审法院对此未予考量,对属于应由法院确认的事项,委托鉴定机构予以确认,亦违反法定程序。故本案应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道外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4民初194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道外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哈尔滨市北芳园林绿化工程养护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4791.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万迎
审判员柳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于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