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05民初3069号
原告:苏州中色德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五台山路**。
法定代表人:闫保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连云港水之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南县堆沟巷镇四圩村
法定代表人:潘井冲,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苏州中色德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连云港水之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苏州中色德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自愿行使诉讼权利,于法有据,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中色德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邹懿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朱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