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702民初5486号之二
申请人:***,男,1999年3月1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赣州亿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瑞金路6-3号2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7599906873。
法定代表人:彭佑。
被申请人:赣州先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责区青年路44号银海之星商务酒店526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23092943771。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赣州亿扬科技有限公司、赣州先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作出(2019)赣0702民初5486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的银行账号,后申请人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年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案已于2019年5月21日以撤诉的方式结案,现申请人请求撤回对被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赣州亿扬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分行(账号:36×××29)及被申请人赣州先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江支行(账号:28×××75)的银行存款共计6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陆 瑶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