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鑫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杜丙龙诉大庆鑫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庆高新执字第794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大庆鑫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高新区大庆服务外包园产业区D-5座537室。
法定代表人潘学,公司经理。
原告杜丙龙诉被告大庆鑫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纠纷一案,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4)庆高新民初字第98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30日向我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大庆鑫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并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作出了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3114.00元的执行裁定书,将此款扣划至本院执行款专用账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庆高新民初字第98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