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lt;pgt;
lt;titlegt;lt;/titlegt;
lt;/pgt;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庆高新执字第92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男,1976年6月1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大庆市鑫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大庆服务外包产业园D-5座537室。
原告***诉被告***、大庆市鑫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庆高新民初字第1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大庆市鑫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1月8日作出了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2000元的执行裁定书,因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庆高新民初字第1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