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杭州金海棠洗浴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杭西执民字第2039号
申请执行人:***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杭州金海棠洗浴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96647090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西商初字第00230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杭州金海棠洗浴有限公司(证件号码:596647090)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杭州金海棠洗浴有限公司(证件号码:596647090)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杭州金海棠洗浴有限公司(证件号码:596647090)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
冻结杭州金海棠洗浴有限公司(证件号码:596647090)在杭州银行的08×××66的存款人民币348146.00元,先冻结6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秦 旻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毛飞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