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602执恢18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中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城进贤大道2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4739152096F。
法定代表人:罗春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广金玻璃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南部新区工业区药王路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5704221928。
法定代表人:陈广金,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中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广金玻璃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安徽广金玻璃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现有位于安徽省××药××路××号土地一处(土地证号:亳国用2010字第01089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安徽广金玻璃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安徽省××药××路××号土地一处(土地证号:亳国用2010字第01089号)。
被执行人安徽广金玻璃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力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不利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被执行人应自财产查封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义务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拍卖、变卖或抵偿处理。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曹友喜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尤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