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91民初3998号
原告: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岗镇卢毓峰水泥制品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703MA35QKH36Q,住所地: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岗镇池溪口。
经营者:卢毓峰,男,汉族,1983年5月7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广健,江西兴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中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4739152096F,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城进贤大道202号。
法定代表人:罗春华,系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原告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岗镇卢毓峰水泥制品厂与被告江西中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岗镇卢毓峰水泥制品厂于2021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西盛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岗镇卢毓峰水泥制品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2018元,减半收取计1009元,财产保全费907元,合计1916元,由原告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岗镇卢毓峰水泥制品厂负担。
审 判 员 陈瑜青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 陈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