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中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中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潍坊盛丰置业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05财保122号
申请人:江西中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春华,经理。
被申请人:潍坊盛丰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亚丽。
申请人江西中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潍坊盛丰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04035.8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江西中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出具的保函和担保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已提供担保,其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潍坊盛丰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04035.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西中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韩 磊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誉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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