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中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中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潍坊盛丰置业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705执125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中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潍坊盛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西中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潍坊盛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一案,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0705民初34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二百五十条、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存款冻结期限为1年;存款扣划至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奎文东风大街支行,户名: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账号:6228********〉。详见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 二、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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