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中芬矿山机器有限责任公司

淮北市中芬矿山机器有限责任公司与成都宇盛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武侯执字第2990-3号
申请执行人淮北市中芬矿山机器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瑜。
被执行人成都宇盛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邹利。
淮北市中芬矿山机器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成都宇盛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武侯民初字第51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淮北市中芬矿山机器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957943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5年11月13日将被执行人成都宇盛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川A5M7**、川A53Q**、川AKR6**汽车予以查封;于同日分别将被执行人成都宇盛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光大银行成都天府支行、中国银行都江堰支行账户予以冻结。因被查封车辆实物未被实际控制、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余额不足且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后如经本院查实或者申请执行人淮北市中芬矿山机器有限责任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成都宇盛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有履行能力或本案具备执行条件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持本执行裁定书和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到本院重新立案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5)武侯民初字第515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尧 刚
执行员 万品儒
执行员 方钦少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史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