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首市第三建筑安装公司

花垣县万胜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吉首市第三建筑安装公司申请保全案件、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3124执保93号
申请人:花垣县万胜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地址:花垣县花垣镇佳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3124MA4MCWR33E。
经营者:张华新。
被申请人:吉首市第三建筑安装公司。地址:吉首市团结西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011895209737。
法定代表人:向安仁。
本院在审理原告花垣县万胜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诉被告吉首市第三建筑安装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花垣县万胜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于2021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告吉首市第三建筑安装公司在银行存款135000元或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花垣县万胜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用其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作为担保,保单号为:6030218046020210000851。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花垣县万胜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吉首市第三建筑安装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35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保全费1195元,由原告花垣县万胜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田东林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田仁斌
附:本民事裁定书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