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首市第三建筑安装公司

花垣县万胜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吉首市第三建筑安装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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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3124民初1647号
原告:花垣县万胜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地址: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花垣县花垣镇佳民村。
经营者:张华新。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冰燕,湖南厚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首市第三建筑安装公司,地址: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首市团结西路**。
法定代表人:向安仁。
本院在审理原告花垣县万胜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诉被告吉首市第三建筑安装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花垣县万胜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于2021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利与诉讼权利,现原告花垣县万胜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自愿撤回对被告吉首市第三建筑安装公司的起诉,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花垣县万胜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7元,减半收取计1378.5元,由原告花垣县万胜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承担。
审判员  田东林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田仁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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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