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首市第三建筑安装公司

***、吉首市第三建筑安装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湘3101执恢237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67年12月24日出生,住湖南省新化县。
委托代理人:陈洪荣,男,汉族,1971年3月13日出生,住湖南省新化县,系***丈夫。
被执行人:吉首市第三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吉首市团结西路**。
法定代表人:向安仁,该公司总经理。
***诉吉首市第三建筑安装公司、杨云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5月20日作出的(2007)吉民初字第8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吉首市第三建筑安装公司向申请人履行了2万元,本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其后,经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2020年11月4日,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吉首市第三建筑安装公司一次性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人民币15万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余款。2020年11月4日,被执行人一次性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了15万元整,被执行人并向本院交纳了本案执行费2150元。至此,本案已经全部履行完毕。
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之规定,通知如下:
吉首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吉民初字第85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