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703民初1790号之六
变更保全申请人(××):河南海华医药物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079448165B
法定代表人:贾旗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辉,河南国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女,汉族,1971年10月12日生,住新乡市,身份证号:
410702197110120580。
被申请人***诉变更保全申请人(××)河南海华医药物流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8日作出(2019)豫0703民初1790之一号民事裁定,冻结变更保全申请人(××)河南海华医药物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变更保全申请人河南海华医药物流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请求变更保全标的物,担保人新乡市博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自愿提供以下财产作为银行存款8000000元的等值担保财产:位于新乡市新二街16670平方米土地(证号新国用2007第**)、位于新乡、位于新乡市工业园区海马路**2924平方米房屋(证号新房权证开发区字第**)市、位于新乡市工业园区海马路**1445平方米房屋(证号新房房权证开发区字第**)、位于新乡市工业园区海马路**772平方米房屋(证号新房权房权证开发区字第**)位于新乡市工业园区海马路**7380平方米房屋(证号新房权证房权证开发区字第**)于新乡市工业园区海马路**2154平方米房屋(证号新房权证开房权证开发区字第**)变更保全申请人河南海华医药物流有限公司向本院请求变更保全标的物,担保人新乡大新实业有限公司自愿提供以下财产作为银行存款8000000元的等值担保财产:位于新乡市道清路南:位于新乡市道清路南侧13610平方米土地第(02)02025号)、位于新乡市新二街6、位于新乡市新二街**新乡大新实业有限公司**厂房2798平方米房屋(证号新房权证开发房权证开发区字第**)新乡市新二街**新乡大新实业有限公司**厂房2798平方米房屋(证号新房权证开发区房权证开发区字第**)日作出(2019)豫0703民初1790之四号民事裁定,已对担保人新乡大新实业有限公司提供上述银行存款8000000元等值担保财产进行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变更保全申请人(××)河南海
华医药物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变更保全担保人新乡市博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财产的查封:位于新乡市新二街16670:位于新乡市新二街16670平方米土地(证号新国用2007第**)3号292、位于新乡市工业园区海马路**2924平方米房屋(证号新房权证开发区字房权证开发区字第**)工业园区海马路**1445平方米房屋(证号新房权证开发区字第房权证开发区字第**)业园区海马路**772平方米房屋(证号新房权证开发区字第×房权证开发区字第**)园区海马路**7380平方米房屋(证号新房权证开发区字第××房权证开发区字第**)区海马路**2154平方米房屋(证号新房权证开发区字第**房权证开发区字第**)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
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审判员 王官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牛晓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