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海华医药物流有限公司

河南省佳晟商贸有限公司与河南海华医药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22民初2534号
原告:河南省佳晟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昆吾路中段传输局大门南侧临时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74576526XP。
法定代表人:胡万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春雪,河南泽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海华医药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红旗区工业园区海马路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079448165B。
法定代表人:田超华,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河南省佳晟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海华医药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河南省佳晟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佳晟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佳晟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1842元,减半收取25921元,由原告河南省佳晟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国田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李攀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