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303财保217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紫光辰济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中山西路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32213043745。
法定代表人:蒋朝文,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宝虎,陕西渭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海华医药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红旗区工业园区海马路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079448165B。
法定代表人:田超华,任公司董事长。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紫光辰济药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海华医药物流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一案,本院于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作出(2021)陕0303民初110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海华医药物流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33558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其他财产。2022年5月6日,解除保全申请人以被申请人自动履行付款义务为由,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紫光辰济药业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海华医药物流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亚琴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魏青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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