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303民初1108-2号
原告:陕西紫光辰济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
法定代表人:蒋朝文,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智锋,男,汉族,系公司法务部经理,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宝虎,陕西渭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海华医药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红旗区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田超华,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辉,河南国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受理的原告陕西紫光辰济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海华医药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李 亚 琴
人民陪审员 姚 鹏
人民陪审员 李 静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魏 青 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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