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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油田总医院、河南海华医药物流有限公司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7民辖终2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濮阳市油田总医院。住所地:濮阳市大庆路34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海华医药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红旗区工业园区海马路0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濮阳市油田总医院因与被上诉人河南海华医药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22)豫0702民初4448-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濮阳市油田总医院上诉称:一、双方在长期买卖关系中存在多份书面合同及约定管辖条款,本案需要对自2015年至今的买卖关系进行清算,由约定的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审理更为适宜;二、原审裁定认定书面买卖合同到期后的继续履行属于口头买卖合同明显不当;三、双方在2022年6月21日签订的协议书不能视为变更原约定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审理。 河南海华医药物流有限公司答辩称:一、上诉人认为书面买卖合同到期后,后续合同关系应视为双方仍按原书面合同继续履行,期限为不定期,进而认为后续买卖合同存在约定管辖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二、上诉人关于“双方主要争议是多年买卖合同履行中的部分付款认定及相关款项扣减”问题,属于实体审理需查明的问题;三、双方在诉讼中签订协议书,重申由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管辖,且协议书已部分实际履行。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河南海华医药物流有限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后,濮阳市油田总医院和河南海华医药物流有限公司在案件审理期间签订协议书,就双方无争议款项的给付、被查封账户的解封等事项作出约定,并约定对剩余有争议的款项由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对账或者委托审计后,根据对账或者鉴定报告确定的剩余应付款金额,依法作出判决,濮阳市油田总医院保证全面履行(具备履行内容的)生效裁判文书。该协议还约定,双方买卖合同货款纠纷始终按本协议约定条款执行。由此,濮阳市油田总医院已实际接受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行使本案管辖权,其再行提出管辖权异议不符合民事活动应遵循的诚信原则,本案应由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