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锦锋机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锦锋机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卫华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辽0105民初9397号
本院收到起诉人诉河南卫华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垣县卫华大道西段)的起诉状。起诉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诉人向起诉人支付维修报酬3310362.5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6年7月6日,起诉人与被诉人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分别投标案外人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沈阳车辆段客车刷油,中标后采取实际双方合作的方式共同完成,其中双方利润平分,起诉人按照收入总额的一半的12%向被诉人支付税款,进项发票由双方平分。2018年6月,由于沈阳车辆段项目由其他公司中标,双方合作于2018年9月末截止。被诉人一直不予对账并支付维修报酬,截止2018年年底被诉人共欠维修报酬3947418.24元,2019年3月11日至3月15日期间,被诉人支付欠款637055.74元,尚欠维修款3310362.5元,故起诉来院。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与被诉人之间的纠纷为合同纠纷,在没有约定管辖的情况下,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合同履行地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来确认。本案中,起诉人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诉人给付维修报酬的义务,故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合同履行地为接收货币一方即起诉人住所地,即长垣县佘家镇老岸开发区。本案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均不在皇姑区,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向起诉人释明,起诉人坚持向本院起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河南省某机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金铁岩 人民陪审员  翟黎霞 人民陪审员  刘 琳
书 记 员  赵金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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