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旅游信息网络有限公司

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云南旅游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云01民初1684号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新文化街127号5号礼堂一层203室。
法定代表人:褚勇,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云南唐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旅游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二环西路398号高新科技广场20楼B区。
法定代表人:申和平。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旅游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云南旅游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云南旅游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25元,减半收取812.5元,由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李能熊
审判员李彩云
审判员郭佳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张珩瑶
书记员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