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旅游信息网络有限公司

**、云南旅游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81民初2216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6月5日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吉玉,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娟红,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旅游信息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申和平。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本院于2022年6月15日受理原告**诉被告云南旅游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被告云南旅游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其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云南旅游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道永升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侯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