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旅游信息网络有限公司

***与云南旅游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491民初49773号
原告:***,男,197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守辉,内蒙古立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南旅游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二环西路398号高新科技广场20楼B区。
法定代表人:申和平。
原告***与被告云南旅游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立案。原告***称与被告云南旅游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于2022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袁建华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刘慧超
书  记  员   常明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