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旅游信息网络有限公司

某某与云南旅游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01民初1354号
原告:***,男,197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云南唐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旅游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二环西路398号高新科技广场20楼B区。
法定代表人:申和平。
原告***与被告云南旅游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云南旅游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李能熊
审判员  李彩云
审判员  郭 佳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罗娟艳
书记员田燕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