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旅游信息网络有限公司

***与云南旅游信息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1民初3983号
原告:***,男,197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盈,湖南君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南旅游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二环西路398号高新科技广场20楼B区。
法定代表人:申和平。
原告***与被告云南旅游信息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龙兴盛
审判员  杨文滔
审判员  何 鑫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高思聪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