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豫1221执143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和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72号2号楼30层3005号,组织机构代码:68712717-0。
法定代表人:张鹏,总经理。
被执行人义煤集团华兴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渑池县陈村乡矿区,组织机构代码:72182074-6。
法定代表人:李纯财,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河南和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义煤集团华兴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义煤集团华兴矿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义煤集团华兴矿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982157.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收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贾俊峰
审判员 赵小锁
审判员 李遂学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史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