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祥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祥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国能子金电缆南通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623财保82号
申请人:南通祥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掘港镇日晖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3729339965D。
法定代表人:范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申请人:国能子金电缆南通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工业新区223线东侧渭河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3138665283B。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南通祥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国能子金电缆南通有限公司价值136万元的财产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以向本院出具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的方式,为申请人南通祥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通祥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国能子金电缆南通有限公司价值136万元的存款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以执行实施为准)。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南通祥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日
法官助理於婷婷
书记员仇会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