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祥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鼎泰特种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南通祥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苏0623执1386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南通鼎泰特种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祥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作出的(2020)苏0623民初32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被执行人南通祥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南通鼎泰特种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货款64267.4元,分别于2020年6月30日前履行20000元、2020年9月30日前履行20000元,余款24267.4元于2020年12月30日前履行完毕。二、若被执行人南通祥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有一期不能按上述约定按期足额履行,则申请执行人南通鼎泰特种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有权就被执行人未履行部分(含未到期)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未履行部分为基数,自2012年4月27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一并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03元,由被执行人南通祥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2020年6月30日前直接给付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为64970.4元及利息,执行费875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2020年7月6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车辆、证券等财产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2.2020年7月1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到庭。 3.2020年9月7日,执行人员前往如东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在如东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2020年10月16日,再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车辆、证券等财产信息,反馈结果与首次查询基本一致,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轮候冻结被执行人相关银行账户(不足额)。 5.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作出限制消费令,禁止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相关消费行为。 6.2020年10月20日,与申请执行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电话终本约谈,告知本院在本案执行过程中采取的各项措施并征求对本案的执行意见。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认可本院的执行行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案执行标的64970.4元及利息、执行费875元均暂未执行到位。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获得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财产信息,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申请执行人今后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清偿债务的权利,今后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亦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清偿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本院限制消费令、执行笔录、终本约谈笔录等证据证实。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和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张崴 审判员  曹锐 审判员  周斌
书记员  於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