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623执780号
被执行人:南通祥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
被执行人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作出的(2020)苏0623民初3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生效的民事判决,被执行人南通祥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2052元。因被执行人未支付该案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2052元、执行费5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于2021年3月19日、2021年8月17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证券等信息,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5月8日,执行人员前往如东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到庭。另查明,被执行人在本院涉案较多,标的巨大,前期的执行案件因被执行人名下查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本结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文书确定义务,本院已作出限制消费令,禁止被执行人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相关消费行为。本案执行标的额人民币2052元、执行费50元,均未能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次执行程序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可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作出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崴
审判员 曹 锐
审判员 潘惠慈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于雨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