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云0325民初1511号
原告:云南云测质量检验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经开区信息产业基地春漫大道9号。
法定代表人:李军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文洪,云南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富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0325MB0T640191,住所地:富源县富法路小窑上村167号。
法定代表人:贺德春,该局局长。
原告云南云测质量检验有限公司诉被告富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立案,2020年5月20日,原告以本案纠纷双方已经自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云南云测质量检验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8908元,减半收取9454元,由原告云南云测质量检验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杨德昆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