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曦辉工程有限公司

盘州市盘州古城开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混凝土搅拌站与郴州曦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222民初6554号之一
原告:盘州市盘州古城开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混凝土搅拌站,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双凤镇交通路原建设局办公楼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2MA6DMGTY6Q。
法定代表人:张江平,系盘州市盘州古城开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混凝土搅拌站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勤聪,男,1994年8月28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
被告:郴州曦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郴州市苏仙区郴州大道东盛花园北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00MA4L27134X。
法定代表人:尹建辉,系郴州曦辉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原告盘州市盘州古城开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混凝土搅拌站与被告郴州曦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后,原告盘州市盘州古城开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混凝土搅拌站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盘州市盘州古城开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混凝土搅拌站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盘州市盘州古城开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混凝土搅拌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74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均由原告盘州市盘州古城开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混凝土搅拌站负担。
审判员  张成富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周若兰
书记员李思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