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10民终3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郴州曦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郴州市苏仙区郴州大道东盛花园北苑4栋602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87年8月7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资兴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勤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樟木头镇圩镇社区荔苑路4号一楼。
法定代表人:樊剑文,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汉族,1986年12月8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资兴市。
上诉人郴州曦辉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莞市勤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2019)湘1003民初22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郴州曦辉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9日以已与东莞市勤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郴州曦辉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郴州曦辉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926.65元,减半收取2463.33元,由上诉人郴州曦辉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
审 判 员 廖 军
审 判 员 雷金梅
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刘 扬
书 记 员 瞿殷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