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曦辉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四川禄元广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告郴州曦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解保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302民初1752号
申请人:四川***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
法定代表人:徐付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定斌,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郴州曦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
法定代表人:尹剑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强,男,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原告)四川***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被告)郴州曦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本院依法于2019年6月24日作出(2019)川0302财保22号民事裁定,裁定:一、对被申请人郴州曦辉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600,000.00元予以冻结;二、对担保人四川可塑管业有限公司担保的位于自贡市自流井区(产权证号:自房权证2010字第10110XX**)房屋予以查封。该案已于2019年7月5日调解结案。申请人四川***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郴州曦辉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600,000.00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申请人四川***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物,即四川可塑管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自贡市自流井区(产权证号:自房权证2010字第10110XX**号)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罗耀雄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黄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