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302财保22号
申请人:四川***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汇东新区汇东路西段红旗商厦第一层3-5轴线。
法定代表人:徐付全,总经理。
授权委托人:罗定斌,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郴州曦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郴州市苏仙区郴州大道东盛花园北苑4栋602房。
法定代表人:伊剑辉。
担保人:四川可塑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汇东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板仓工业集中区新华路9号。
法定代表人:刘超,总经理。
申请人四川***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郴州曦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发生纠纷,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600,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四川可塑管业有限公司以其自有的、位于自贡市自流井区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四川***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郴州曦辉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600,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对担保人四川可塑管业有限公司担保的、位于自贡市自流井区板仓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交由担保人四川可塑管业有限公司使用、维护,但不得办理买卖、过户、转让、抵押、赠与、典当等手续。
本裁定查封期限届满如需继续保全的,应在裁定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由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应提供担保。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罗 莉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郭叶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