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503民初1304号
原告:安阳市博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友谊路。
法定代表人:李迪,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丽芬,河南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朗尔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茂花路6号7号楼3单元907号。
法定代表人李林林,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克民,男,该公司员工,住汤阴县。
第三人:李迪,男,198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洮市万宝镇二街四委一组。
原告安阳市博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朗尔信息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李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安阳市博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第三人李迪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阳市博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第三人李迪的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阳市博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第三人李迪的起诉。
审判员 纪静静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王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