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3民初16186号
原告:黄山市科文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祁门县渚口乡渚口村西边14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恒信资产处置有限公司。
原告黄山市科文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恒信资产处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9日立案。原告黄山市科文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黄山市科文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杨 丽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孙鑫淼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