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景天下(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与微景天下(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0108民初114号

原告:***,男,198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被告:微景天下(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宁永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勤超,北京市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微景天下(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景天下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微景天下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勤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微景天下公司支付我2018年5月至2018年12月期间差旅费、招待费、交通费共计13 910.94元。事实与理由:双方于2016年签订《员工聘用合同书》,我在微景天下公司处担任“商务总监”一职,因工作原因,我长期垫付差旅费、招待费和交通费,并于2018年内提交出差申请和费用报销申请,将相关申请票据原件提交财务部门进行报销,并通过微景天下公司业务部门负责人乐某及公司负责人宁某审批通过。但到具体费用支付环节,微景天下公司却各种无理由拖欠,拒不支付我的报销费用至今,总计13 910.94元,给微景天下公司带来了经济上和生活上的压力。我于2016年4月入职,2019年3月31日离职。

微景天下公司辩称,不同意***的诉讼请求,***入职、离职时间我方认可,***是商务副总监,做销售工作,负责合同的签署、回款等工作。我公司是新成立的公司,2018年5月17日发过考核管理办法,涉及到公司的财务考核制度,对报销款的额度、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2018年的报销款远远超过报销标准,约定的标准为每月2500元。我公司按照财务制度,不签字报批。***不能随意报销,否则会造成公司财务的损失。我公司多为***报销的钱,我们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各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曾为微景天下公司员工,***于2019年3月31日离职。Alex为***的部门负责人,Eric是微景天下公司的CEO。微景天下公司在2018年5月17日向***送达了《2018年度市场营销中心考核管理办法》,其中约定:1.定义:销售活动费用指销售代表及其支持人员因销售活动所产生的差旅、招待费用、公关费用等,包含售前、售中、售后等全过程;2.审批:销售活动费用实行先申请审批后支出的方式。所有销售活动费用需符合公司财务制度标准要求;3.限额:个人销售活动费上限为本年回款额的2.5%,当年“回款额的2.5%”小于销售活动费用时,上限为每月25 00元。除个人销售活动费外,市场营销中心每月部门额外有15 000元预算,由部门总监负责分配。***于2018年11月1日提交了申请,出差事由为“景德镇宣传部关系维护和项目推进”,项目为“景德镇中国陶瓷博物馆”,开始时间为2018年11月2日,结束时间为2018年11月5日,预计费用为3000元,Alex在2018年11月1日审批同意。2018年11月22日,***提交了报销申请,报销事由为“景德镇出差费用”,费用明细为596元北京至景德镇高铁费用,670元景德镇至北京机票费用,807元景德镇三晚住宿费用,10元的行程单快递费,上述报销总金额为2083元。2018年11月21日,***提交了报销事由为“2018年6-11月交通费用报销”的申请,并注明了费用发生时间、金额、说明等情况,该申请报销的总金额为5713.94元。2018年11月22日,***提交了报销事由为“2018年9-11月期间客户招待费用”的申请,报销总金额为3798元。上述三张报销申请上均显示Alex在2018年11月26日审批同意,Eric在2018年11月30日审批同意。2018年12月25日,***提交了报销事由为“2018年11-12月客户招待费用报销”的申请,申请总金额为2316元,Alex、Eric均审批同意。

双方均认可报销的流程是费用支出后先由部门负责人Alex审批,再由Eric审批,最后由财务进行付款,但是双方对于财务环节具体操作流程存在分歧。***主张Alex、Eric审批同意后,由财务付款就可以,但是微景天下公司却主张财务在确认付款前需要确认报销是否超过限额,未超过限额才进行付款。

***主张Alex、Eric审批通过的报销款均应予以报销,即使其超过限额,《2018年度市场营销中心考核管理办法》中也规定“除个人销售活动费外,市场营销中心每月部门额外有 15 000元预算,由部门总监负责分配”,Alex负责审批部门额外的15 000元,其全年报销款中实际也会包含其他同事的报销费用。微景天下公司则主张***所提的报销申请均超过了限额,不应予以报销,当时不能报销并没有告知***,***提交的票据原件也没有入账,因当时双方存在争议,因此没有将不能报销的发票原件退还***。为证明其主张,微景天下公司提交了***已报销的明细(显示微景天下公司曾为***报销了2018年12月17日的两笔报销款及2018年12月25日的一笔5000元的报销款,另外***的报销中确实包含其他人的费用)予以佐证,***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微景天下公司认可Alex负责审批部门额外的15 000元预算,但是该部分限额涉及的是其公司的公共性事务,且需要提前申请、审批。

***以要求微景天下公司支报销款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仲裁委员会出具了不予受理通知书。***不服该不予受理通知书,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经过***的部门负责人及公司CEO审批通过的13 910.94元费用,是否应予报销。其一,在景德镇出差费用发生前,***已经提交了出差申请,且其部门负责人Alex审批同意;其二,微景天下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在公司领导均同意报销的情况下,财务拥有审核如果超过限额不予报销的权利;其三,在2018年12月17日及12月25日微景天下公司为***报销了三笔费用,财务却未将2018年12月前不能报销的情况下告知***,亦未退还相关票据原件不符合一般的财务流程;其四,双方均认可Alex负责分配部门每月额外的15 000元预算,即使***的报销超过限额,Alex亦有权利分配额外预算;其五,***要求的报销费用均经部门负责人及公司CEO审批同意,则意味着微景天下公司认可上述费用均是因公发生,而劳动者因公发生的费用亦不应该由劳动者自行承担。综上,微景天下公司应支付***2018年5月至2018年12月的报销款13 910.94元。

综上所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微景天下(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二〇一八年五月至二〇一八年十二月的报销款 13
910.94元。

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微景天下(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保全费一百六十元,由微景天下(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果微景天下(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十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 晓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梁诗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