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景天下(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微景天下(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定襄县宏道镇北社东村民委员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08民初29831号 原告:微景天下(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89号4层A-02-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定襄县宏道镇北社东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西省忻州市定襄县宏道镇北社东村。 法定代表人:***。 原告微景天下(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景天下公司)与被告定襄县宏道镇北社东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北社东村委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微景天下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北社东村委会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微景天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北社东村委会支付微景天下公司欠款49500元;2.北社东村委会支付微景天下公司违约金19800元及滞纳金297元;3.北社东村委会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根据住建部2017年第137号通知,北社东村委会为了建设传统村落数字博物馆和优秀村落建馆工作,委托微景天下公司提供数据采集服务。2017年6月7日,微景天下公司与北社东村委会签订数据采集服务合同,约定每个村落的采集整理和拍摄费用为9.9万元,微景天下公司完成了上述服务,北社东村委会支付4.95万元。后微景天下公司通过微信、电话等手段多次要求北社东村委会给付剩余款项,其均予以拖延。2022年4月13日,微景天下公司委托律师发送律师函给北社东村委会,其收到后没有任何反馈,故微景天下公司诉至法院。 北社东村委会未作答辩。 微景天下公司围绕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数据采集服务合同、交付截图、转账凭证、发票等证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6月7日,甲方北社东村委会与乙方微景天下公司就甲方委托乙方为其提供传统村落数字博物馆优秀村落建馆数据采集服务签订中国传统村落数字博物馆建馆数据采集服务合同(以下简称服务合同),主要约定:乙方作为住建部指定的服务提供商,将为甲方提供该村国家传统村落数字博物馆制作资料要求的内容,包括数据采集、整理的服务,采集和整理的内容包含照片、360全景、视频、音频等内容,乙方所有采集、整理的内容需满足住建部通知中附件2中国传统村落数字博物馆材料制作标准中的要求,乙方需在2017年6月30日前交付所有采集内容,甲方确认所有数据符合通知中的要求即视为通过验收。就本合同所约定的服务,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数据采集服务费用总额为99000元,付款方式为:本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将数据采集费用50%即49500元支付至乙方指定账户;乙方完成本合同附件一约定的数据采集内容并经甲方确认验收后的7个工作日内,甲方将剩余数据采集费用的50%即49500元支付给乙方。甲方每次付款前5个工作日内,乙方应提供合法等额的发票。甲方延迟支付服务费超过5个工作日时,每延迟1个工作日,甲方应当向乙方按照总服务费万分之二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超过15个工作日,乙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并停止相关的数据采集服务,甲方需支付总服务费20%的违约金;如乙方为执行本协议已先期付出劳动的,甲方除支付违约金外,应按照乙方的实际工作量支付相应的服务费;如乙方的产品已经完成交付的,甲方需全额支付协议约定的服务费,并且按照前述条款支付违约金。其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按照守约方的实际损失赔偿。服务合同对双方其他权利义务亦进行了约定。服务合同附件一为定襄县传统村落数字博物馆建馆建设成本详情,附件二为定襄县传统村落数字博物馆建馆建设采集内容。 2017年6月15日,微景天下公司向北社东村委会开具金额为49500元的北京增值税普通发票。2017年8月11日,微景天下公司向北社东村委会开具金额为49500元的北京增值税普通发票。庭审中,微景天下公司称发票开具后即通过快递送达至北社东村委会。 另查,2017年12月29日,定襄县宏道镇农村“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向微景天下公司转款49500元。 本案庭审中,微景天下公司登陆中国传统村落数字博物馆网页,主张己方员工已经于2017年6月15日通过微信将数据采集的内容打包交付至北社东村委会,由其进行挑选再上传数字博物馆,当天北社东村委会就确认验收了,微景天下公司上传数字博物馆完毕,双方无明确书面验收手续,北社东村委会未提出异议即视为验收成功。同时微景天下公司称案涉服务费需专款专项拨出再支付,故北社东村委会通过定襄县宏道镇农村“三资”代理服务中心支付服务费49500元,尚欠49500元未付,且己方于2022年4月向北社东村委会发送律师函,其签收后未有反馈。 本院认为,微景天下公司与北社东村委会之间签订的服务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微景天下公司按约履行完毕服务义务,北社东村委会未及时足额支付服务费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故微景天下公司主张北社东村委会支付服务费49500元及违约金19800元符合合同约定,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微景天下公司主张的滞纳金缺乏合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北社东村委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相关诉讼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裁判。 本案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故应适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定襄县宏道镇北社东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微景天下(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服务费49500元; 二、定襄县宏道镇北社东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微景天下(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19800元; 三、驳回微景天下(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定襄县宏道镇北社东村民委员会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公告费260元(微景天下(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定襄县宏道镇北社东村民委员会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案件受理费1540元(微景天下(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微景天下(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负担7元,已交纳;由定襄县宏道镇北社东村民委员会负担153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周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