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利洋水上工程服务有限公司

杭州利洋水上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杭州某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11民初843号 原告:杭州利洋水上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学校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L49055259T。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天和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梦蝶街39号1号楼5层501-503,505-5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586527896N。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杭州利洋水上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5日立案。原告杭州利洋水上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利洋水上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利洋水上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48元,减半收取计11524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6524元,由杭州利洋水上工程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代书记员***